第二十条

已修改

统计、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一定期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