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联系代表制度,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可以按照代表的意向邀请代表参加立法、监督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