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未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启封。对帐等手续的,职工有权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