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上一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登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