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各级财政部门行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职能。各级住房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预算、决算前,应当征求财政部门意见。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