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条已修改各级财政部门行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职能。各级住房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预算、决算前,应当征求财政部门意见。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