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