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