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