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十四条已修改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