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