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按省规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