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后,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一)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二)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已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