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道路交通运输、金属冶炼、船舶修造、装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未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