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扶持技术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