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