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四章 蚕种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需要使用孵化率等检验指标低于质量标准的蚕种的,应当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蚕种经营者应当向使用者说明蚕种质量状况。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