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第四章 蚕种质量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蚕种供应的,蚕种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家蚕微粒子病等蚕病或者桑园病虫害暴发的;(二)生产基地遭受较大面积污染的;(三)发生重大农药中毒事故的;(四)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失,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