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第四十条有效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综治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应当给予奖励,伤残或者牺牲的应当给予救助和抚恤。具体的奖励、救助和抚恤,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