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防范与整治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行政机关在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以及其他行政争议过程中应当加强调解、和解工作,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