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防范与整治第二十四条有效工矿区、建设工地的经营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矿区、建设工地治安防范措施,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落实治安保卫人员,加强值班和治安巡逻,防止工矿区、建设工地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