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防范与整治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切实做好对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广场、集市、商场和医院等公共场所的治安防范工作,督促检查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和经营者落实各项治安措施,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和经营者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