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防范与整治第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村屯、社区,建立健全村屯、社区治安群防群治组织,发挥治保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减少社会治安不稳定因素。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