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作价出资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合作各方依法约定。其中,专利权作价出资与国有资产合作的,以及作价出资的专利权为国有资产的,应当依法评估、备案。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