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有效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两年内未实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与单位约定自行实施。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