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两年内未实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与单位约定自行实施。单位转让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