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组织章程;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办公场所证明;

(五)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六)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