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当事人对劳动保障、物价、工商等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拒绝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