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