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章 职责第十四条已废止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从事介绍国内人员到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就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从事介绍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入粤就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