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章 职责第十三条已废止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职业介绍服务外,还可以开展以下服务:(一)为求职者提供职业能力、择业方向的测试;(二)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办理档案挂靠,代办社会保险、用工手续、劳动合同鉴证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三)组织地区、省际劳动力交流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