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有关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议案领衔代表列席会议,还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及其与代表议案内容相关的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有关委员会还可以采取邀请提案代表参加调研、座谈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