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或者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