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暂定资质证书:
(一)申请报告及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验资报告;
(六)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按照不低于三级资质的资本和人员条件申请暂定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