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应当按规定由有关部门接收或者购置。办理移交管理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承担移交项目的维修、管理费用,但属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