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屋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过错给购房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