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综合验收。对综合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综合验收合格证,同意交付使用;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