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随意或者采取私设暗管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水和废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查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将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和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