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