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排水管理与防洪排涝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公共排水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能正常运作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必要时,应当立即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