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排水管理与防洪排涝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防洪排涝应急预案和水务工程防洪预案以及防汛抗洪日常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做好本辖区防汛抗洪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