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态公益林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国土、规划、计划、财政、环保、农业、水利、园林、旅游、公路、民政、公安等部门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同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