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态公益林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计划、财政、环保、农业、水利、园林、旅游、公路、民政、公安等部门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