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经济补偿、分类管护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