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