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生态公益林范围内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带和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退耕还林、还草并封山育林。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