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迁移行道树或者其他公共绿地内的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树木移植于附近的公共绿地或者生产绿地。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种植同等规格、同等景观效果的树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迁移数量、树种等情况制作树木迁移档案。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