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绿道建设应当依托自然资源和人文特色,坚持生态化、本土化、多样化、人性化的原则,为公众提供便捷、舒适的休闲空间。绿道建设应当包括绿廊、慢行道、驿站和指示标牌等设施,并符合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