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申请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拟建设场地工程勘察报告;

(三)绿化工程设计说明书,包括:工程概况、绿化工程设计总平面图、主要园林建筑平面图、立体图、剖面图、植物种植设计图、绿化工程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

(四)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图;

(五)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