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除永久保护绿地之外其他绿地的使用性质,但因下列原因确需改变的除外:

(一)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