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除永久保护绿地之外其他绿地的使用性质,但因下列原因确需改变的除外:(一)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