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但因下列原因确需改变的除外:(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二)行政区划调整;(三)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