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但因下列原因确需改变的除外:

(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

(二)行政区划调整;

(三)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