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越权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有其他违法审批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