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无法确定违法建设责任人的,应当通过在该建设工程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且在本地主要报刊、本部门网站发布公告等形式督促责任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依法将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依法予以拆除。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