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违法建设法律责任由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违法建设受让人、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应当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处理违法建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