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条已修改本规定所称的学校,是指承担未成年人教育任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门学校、残障学校和智障学校等。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